(1)建筑物基礎設計時,沒有掌握地基土性,缺乏認真方案比選,采用的基礎形式不當而發(fā)生事故。
(2)在深厚淤泥軟土地基上,錯誤選用沉管灌注樁、沉管夯擴樁等基礎形式,經(jīng)常發(fā)生縮頸、斷樁和樁長達不到持力層等事故。
(3)在填土、軟土或濕陷性黃土等厚薄不均地基上,采用條形或筏板等基礎方案,導致建筑物傾斜。
(4)采用強夯處理地基時,由于夯擊能量不足,影響深度達不到加固深度的要求,沒有消除填土或黃土的濕陷性,如果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地基浸水,必然成建筑物嚴重下沉、傾斜或裂損。
(5)對于欠固結的填土、淤泥等軟土地基,地面大量回填堆載,采用樁基方案時,如忽視負摩擦力的作用與計算,常發(fā)生布樁數(shù)量不足,導致樁基過量沉降、斷樁等嚴重事故,使建筑物開裂或傾斜。
(6)同一棟建筑物上選用兩種以上基礎形式或將基礎置于剛度不同的地基土層上,易發(fā)生嚴重事故。
(7)對于軟土地基或建筑物形體復雜、高度變化較大時,應該按照變形與強度雙控條件進行設計,以確保建筑物的整體均勻沉降。如只做強度驗算,將會使建筑物發(fā)生不均勻或過量沉降。
(8)設計人員不熟悉或沒有認真學習、掌握國家頒布的現(xiàn)行有關技術標準,沒有按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基礎設計,造成嚴重后果者屢見不鮮。如高層建筑基礎設計時,建筑物的總荷載沒有通過基礎底面積的形心,荷載偏心矩過大,使基底應力分布不均,易使建筑物發(fā)生嚴重傾斜或損壞。
(9)考慮樁土共同工作時,樁間土分擔的荷載比例過大,布樁數(shù)量較少,使房屋發(fā)生過量沉降或傾斜。
(10)樁基布樁過密,樁打不下去,大量截樁,部分樁基的樁尖未達到持力層,使樁基發(fā)生不均勻沉降,建筑物傾斜或開裂。
關于改造加固時出現(xiàn)問題應該有哪些方法